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始终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并强调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中国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2019年发布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规定生产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今年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经营者是责任主体”,再次明确食品企业应确保食品安全。
《规定》最大亮点是,要求食品企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以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此项要求是在执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规定》正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细化了相关要求,提出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不仅是健全企业责任体系的应有之义,更是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是食品企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正是基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考虑,食品企业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或潜在事故,从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再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运行机制和责任链条就会启动,食品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是确保中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此,各个食品企业应该尽快按照规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全国人民吃得放心、喝得安心,过得舒心。
上一条: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