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中心城区机动车上路行驶实行管控的通告
(2022年第23号)
为坚决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漯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机动车上路行驶实行管控: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汽车、三轮摩托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下列车辆除外: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车、工程抢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保险勘验救援车等应急车辆;2.运送粮油、蔬菜、水果、饮用水、肉禽蛋奶等民生物资和运输疫情防控物资车辆;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公务车辆,持有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印发通行证的工作车辆;4.运送病人紧急就医等紧急情况车辆;5.殡仪馆殡葬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处罚,拒绝、阻碍执行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辖区内车辆、人员管控。没有有效防疫证件的所有车辆、人员不得出入企事业单位、村(社区)。
三、全市禁止各类聚集性活动,倡导居家,非必要不出门,非必要不上路,确保全市静下来。
四、解除车辆上路限行的通知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再行发布。
上述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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