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廖炎秋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多次出境赌博。违法办理和使用虚假身份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办证、容积率调整、土地整合、土地出让金减免、煤矿非法开采、拍卖业务承揽、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廖炎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私欲膨胀,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肆无忌惮搞权钱交易。廖炎秋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廖炎秋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廖炎秋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廖炎秋简历
廖炎秋,男,汉族,1959年7月生,湖南衡南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历任衡阳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主任,衡南县委副书记,衡南县委副书记、县长,南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衡阳市委常委、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1年9月明确为正厅级),衡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协副主席、政协主席等职务。
(湖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