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国强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职工录用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出售房产获利;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股权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刘国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国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四川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