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唐宏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知法犯法,妄图利用民间借贷等方式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毫无组织观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为他人工作调动提供帮助;“亲”“清”关系不分,违规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执法违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将审判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不法商人结为“利益共同体”,与不良律师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唐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唐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唐宏简历
唐宏,男,汉族,1964年8月生,四川仁寿人,大学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7月至2011年6月,先后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民庭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民一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员,民二庭庭长、审判员;
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任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011年12月至2017年12月,先后任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院长;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保留副厅长级);
2021年12月,被免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贵州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