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朱中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并借此收受巨额钱财;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中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朱中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朱中奎简历
朱中奎,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四川长宁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年2月至1982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卡贡区(现卡贡乡)会计;
1982年11月至1987年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会计;
1987年6月至1993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局长;
1993年12月至1995年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昌都宾馆经理;
1995年1月至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副主任兼昌都地区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副县级);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秘书长(副地级);
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正地级);
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地委党校校长;
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书记;
2021年9月免职。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