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姜灵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推动、参与新建楼堂馆所,长期违规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挪用专项债券资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姜灵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姜灵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贵州省纪委省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