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启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求职务调整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刘启波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启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启波简历
刘启波,男,汉族,1965年11月生,辽宁辽阳人,大学学历,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2月任灯塔市副市长;2005年2月任灯塔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4月至2016年4月历任辽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兼首山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级),辽阳市文圣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兼市河东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第一副主任,辽阳铝合金精深加工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铝合金精深加工区建设办公室主任;2016年4月任辽阳市文圣区委书记、河东新城党工委书记;2018年8月任铁岭市副市长;2020年12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22年5月被免职。
(辽宁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