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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受人敬
2022-08-27 09:17:06

    今日新闻网讯:弱势群众老太娄梅英被恶人先告状,濮阳华龙区法院秉公判决,依法维护了娄梅英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因此广受社会舆论称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形象更是增辉。

经热心群众指引,近日媒体在濮阳市见到了官司中的“被告”娄梅英。“我的官司打赢了!”一脸喜气的娄梅英告诉媒体,“多年前,任某祥那伙人不讲信用,生尽一切方法昧良心要侵占我的股权,吞吃我的股金,他们上下折腾了我好多年,我始终没有向他们屈服,一直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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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娄梅英向媒体反映他们濮阳县林祥化工有限公司,被非法侵害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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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娄梅英向媒体诉说她们濮阳县林祥化工有限公司,被不法侵害和非法倒卖的事实经过。
   “想不到任某祥竟恶人先告状,于上个月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起诉了我。”娄梅英接着说,“我接到法院转来的起诉书后,很是担心法院不实事求是的依法审判,使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来的结局告诉我,我的担心是多余的。我的官司开庭审理后,法院驳回侵害方诉讼请求的判决很快就下来了,华龙区法院依法保护了我的合法权利,,使我对华龙区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陈富申感激不尽。”
娄梅英还告诉媒体,她的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们知道娄梅英的官司胜诉后,都对华龙区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陈富申大加赞扬。
    媒体从濮阳华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9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任某祥,被告娄梅英(女,66岁),原、被告均为濮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其在濮阳县林祥化工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股权转让费,转让费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原告称被告应在2007年3月10日支付股权转让费,但至今未支付,被告辩解股权转让费的支付约定越快越好,被告已于2007年五一左右支付完毕。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在2007年3月10日即应付款,被告亦称应尽快付款,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在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但距今已15年有余,原告已丧失解除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华龙区法院
驳回了原告任某祥的诉讼请求。
据悉,当地社会舆论对濮阳华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审理和判决,评论积极,热烈。
应娄梅英和知情群众的恳请,媒体将对此案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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