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新元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无偿接受装修服务;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新元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新元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北京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