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与公众关切。
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近期,一些地方被曝存在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这些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短板弱项,需要在法律中增加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教授王静认为,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受害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规定了上述主体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主动作为、积极救助并保障妇女权益的大环境。
“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既有法律制约和惩治机制有待完善的原因,也有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的因素。”王静建议,应建立责任明晰、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打击犯罪机制。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保障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休息休假权与晋升权
一旦怀孕就被变相降薪、辞退,休完产假发现被调离重要岗位……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收到逾42万条公众意见,其中,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等方面的意见较为集中。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这一规定释放了倡导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的积极信号。“在职场竞争和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职业妇女常常面临家庭与工作平衡的压力。立法应当充分注意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诉求,除了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外,还应倡导建设员工友好型、妇女友好型的工作环境。”
蒋月建议,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等支持家庭的公共服务,保障女职工放心生孩子、安心去上班;为相关企业减免一定税负,降低职工休假用工成本。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还要兼顾男性共同育儿的需求。“对于男性家庭成员而言,共同育儿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和义务。设立共同育儿假有利于改变‘生养孩子是女人的事’的传统观念,让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防范校园性侵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校园,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骚扰甚至性侵害的案件。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在此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李明舜认为,建立入职查询制度,积极回应了公众期待,是阻止有犯罪高风险人员进入校园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制度化地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发生。
蒋月说,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案件具有一定隐秘性,通常缺少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同时,未成年人往往缺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犯罪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因此,学校等相关单位既要及时履行入职查询义务,又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性骚扰,并受理、处置性骚扰的投诉、举报,必要时将相关信息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任沁沁、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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