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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狗主人被判赔41万元
2022-05-07 16:41:22

 遛狗牵绳,不仅是文明养宠行为,更被写进了最新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然而遛狗不牵绳等违法行为依旧时有发生。5月7日,扬中法院介绍一起案情。该院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宠物狗管理人王丹夫妻因为遛狗不牵绳赔偿他人40余万元。近日,经镇江中院调解,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院方告诉记者,退休后的刘华被返聘在某厂做高级技术人员,2019年8月31日,刘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丹未牵引的狗相撞。最终,导致颈部脊髓损伤,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等伤情。

事故发生后,扬中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王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伤情严重,刘华先后转至上海、南京两地治疗,后又转回扬中进行康复,其间花费医疗费30万元。

此后,鉴定结论显示,刘华脊椎受伤导致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王丹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在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对犬束犬链,导致拉布拉多撞上刘华的电动自行车致刘华摔倒。王丹夫妻基于动物管理人,应当对刘华有关联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表明,刘华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如将刘华的损害后果全部由王丹夫妻承担有失公允。故此,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华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丹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刘华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2021年12月8日,经核定扣除王丹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王丹夫妻向刘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87万元。

随后,王丹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9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王丹同意赔偿刘华41万元。(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链接: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上述案例中,王丹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在携犬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导致拉布拉多撞上骑行中的刘华,故王丹作为拉布拉多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因涉案拉布拉多系家庭共同饲养,王丹的丈夫基于系动物饲养人,亦应当对刘丹有关联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养狗当讲文明,遛狗必须牵绳。管好自己的爱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如果您爱您的狗狗,请树立规范意识,对宠物进行限制牵引,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再追悔莫及。(通讯员 刘健秀 王玲玲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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