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亦官亦商,大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明知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未予纠正;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性质变更、公务员招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欣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欣简历
李欣,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广东化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副处长,清远市阳山县委副书记、县长,清远市阳山县委书记,韶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省总工会党组成员。
(广东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