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吕韬宗旨意识淡漠,转移、隐匿并销毁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规定让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搞钱色交易;政绩观扭曲,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原云南城投集团投资并购的项目存在重大损失风险,不按程序履行投资决策;贪欲难抑,“在企吃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毫无敬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对国有资产监管弃职弃责,严重失职,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吕韬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韬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云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