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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6月1日正式实施 守护“地球之肾”
2022-06-04 16:05:35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中国是全球湿地类型最齐全的国家之一,涵盖《湿地公约》定义的所有湿地类型,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共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又一大重要举措。”《湿地保护法》起草人之一、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副院长张明祥告诉记者,现行的《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是从资源角度立法,而《湿地保护法》则是我国第一次从生态系统角度立法,制度设计更多地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出发。

人为干扰与破坏是全球湿地保护的难点之一。过去一段时间,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使湿地面临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生物多样性下降等威胁。张明祥介绍,《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换言之,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比过去的处罚金额提高了很多倍”。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是湿地可持续发展需要面对的课题。在张明祥看来,要让湿地真正“活”起来,并非划定区域、建个公园这么简单。“适度的人类活动可以激发和延续湿地的生命力,我们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比如种植养殖、生态旅游、航运、观鸟等多种方式,只要不超出环境承载力都是被允许的。”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在11月首次承办《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一直以来,中国在应对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全球性挑战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彰显了引领全球生态治理的大国形象。

张明祥认为,全球湿地保护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集中体现在三方面。“我认为最大的贡献是湿地立法,系统、全面、具体,为全球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此外,湿地公园是我国首创的一种保护形式,得到国际认可并被其他国家效仿。小微湿地的保护也是一大亮点,我国小微湿地分布广泛、类型多样,加强保护不仅可以调节小气候、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提供小微栖息地,也能让大家‘开门见湿地’,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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