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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一药房负责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2022-05-07 16:51:01

 56日郸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报,对郸城县豫东大药房负责人张某伟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通报具体如下:

202255日,郸城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流调时发现,其在53日出现发热症状后,郸城县一药房接受治疗。

经查,429日该无症状感染者从外市返回郸城,在53日出现发热症状后,自行前往郸城县交通路豫东大药房就诊。豫东大药房负责人张某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接诊发热患者,并为其输液治疗,存在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56日,郸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张某伟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居民和市场经营单位的义务。因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郸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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