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3月12日电(记者艾福梅、谢建雯)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宁夏从2019年起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制度,以保障参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宁夏出台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取病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参保人员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病残津贴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按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津贴标准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为保证病残津贴有效发放,宁夏要求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3年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不按要求复查鉴定的或经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出国定居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