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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未收到产品先确认存货 遭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019-05-06 22:16:28

 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 据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消息,经检查发现,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存货核算不规范;存货管理不规范以及商品购销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南宁百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号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核算不规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你公司与五家海产品供应商签订海产品采购合同12份,并预付了货款,至今尚有6810.19万元(不含税)海产品未收到。你公司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存货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上述未收到海产品进行存货确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致使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

  二、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一)存货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存货管理制度,海产品存货出入库及库存记录情况与实际库存不相符;未按规定对海产品存货进行盘点,期末海产品存货盘点记录缺失,以日常查看替代海产品存货盘点工作。

  (二)商品购销合同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重要合同审批签订管理,与海产品贸易业务有关的19份采购合同及10份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早于合同审批完成时间,存在未审先签的情况。

  你公司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定期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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