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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监局行政处罚被疑“避重就轻”
2020-08-12 08:05:47

 

安徽:亳州市监局行政处罚被疑“避重就轻”

南方财经网<更多内容2020-08-10 18:07:18

近日,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畅公司)公开反映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假分公司注册为依据先后做出“撤销”与“吊销”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引全国各大媒体关注,认为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处罚中存在避重就轻,选择性执法,造成虚假设立的河南永畅公司亳州分公司阶段性合法存续,导致永畅公司为假分公司在亳州市各级法院引发的多起民事纠纷承担责任,已给河南永畅公司造成千万元实际经济损失。河南永畅公司历经6年维权无果,导致违法设立分公司的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行政处罚书

据河南永畅公司向媒体反映,2015年4月8日永畅公司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刑事立案材料后,在没有人为干扰的情况下,亳州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亳工商企处字[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非法注册的永畅亳州分公司。2019年11月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市监处字【2019】6号)吊销了亳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致使非法注册的亳州分公司在亳州市违法经营活动,两次不同行政处罚决定说明当地司法部门有人为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

撤销处罚的决定

永畅公司董事长李辉告诉记者,在两审刑事判决书证实亳州分公司是犯罪分子伪造印章和相关材料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然作出对亳州分公司吊销的行政处罚,明显存在“避重就轻”,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意为违法犯罪分子隐瞒犯罪事实,为此,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为公众质疑热点。

在电话询问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局长,对河南永畅公司公开反映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做出“撤销”与“吊销”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矛盾时,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局长以休假为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

再次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河南永畅公司代理律师霍元飞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节第41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经各大媒体以“安徽亳州市监局“撤”“吊”不同行政处罚引社会关注”为题报道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是否避重就轻、是否选择性执法成为关键所在。(完)

文章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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