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6日讯(记者 金慧慧)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法院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将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对于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技术调查官等同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人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
《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
上述负责人指出,技术调查官行使职责须经法官授权,且仅能就案件的技术问题开展工作,不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属于证据,不对外公开,仅对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起到参考作用,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为强化技术调查官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