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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专项债务风险 七省市试点土储项目预算管理
2019-06-22 09:28:08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6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在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的总体框架下推出的试点政策,主要在京津冀和少部分东中部省市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目的是运用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实现强化土地储备项目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的有效结合,让土地储备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都置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内,从而做到土地储备项目的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这项政策等于为土地储备项目解决和活化了必要的资金来源问题。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有关负责人要求,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张依群表示,无论是总体收支平衡还是年度收支平衡都需要与财政的滚动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相对接,可以将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项目与资金之间脱节,更好地提高政府专项债务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为土地储备提供有效资金保障。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一是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二是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张依群认为,《办法》一方面可以为土储项目提高必要的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支持,有效增强地方政府土地收储、管控、使用能力,增强政府掌控土地资源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收储为地方实施基本设施和公益项目铺路,促进土地政策与投资、产业等项目政策间的联动,共同助推中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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