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肇事逃逸, 再好的路况也逃不远
2019年12月06日,尉氏县交警大队成功侦破一起醉酒后肇事逃逸案件。19时许,尉氏县城关镇吴谋骡驾驶豫BN2295号小型面包车沿尉氏县城铁路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纱厂西路交叉口东一百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本村村民张似元相撞,造成张似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BN2295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谋骡驾车逃逸。
现场位于尉氏县城铁路北街与纱厂西路交叉口东一百米处 ,水泥铺装路面,道路全宽7M,现场道路平直,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吴谋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肇事后逃逸,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在该起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吴谋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似元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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