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委(党组)送达处分决定时,印制书面通知,告知处分决定宣布、执行相关事项和时限要求,同时抄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去年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提高政治站位,把处分决定执行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内容一抓到底。通过规范处分送达程序,明确处分执行时限和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要求,陕西省纪委监委对受轻处分的,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1个月内向省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并附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处分决定时的会议记录;对受重处分的,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2个月内向省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并由其所在单位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执行岗位、职务、职级及工资变动等相关事宜,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同报送省纪委监委。
2018年,陕西省纪委监委对66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按照规定程序,均第一时间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同时在其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宣布。其中的11名受重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工资变动等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省纪委监委还联合省委组织部,对2017年以来省本级涉及72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重点排查了33名在职在岗人员,目前处分决定均已落实到位。在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针对涉及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15名受处分人,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赴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宣布处分决定,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在陕西省纪委监委的统一部署下,各市开展了纪律处分情况专项检查,对处分执行期和影响期内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榆林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4个单位发出整改建议;延安市纠正了6名县处级干部受处分后未重新确定职级问题;安康市取消了3名试用期内受处分干部的任用资格等。
为深化处分决定执行效果,省纪委监委在宣布处分决定时,结合受处分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及个人思想认识等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督促引导其深刻反省所犯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深刻认识到组织监督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挽救教育,放下思想包袱、重塑信心,用新的工作成绩弥补过错、挽回影响。(陕西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