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介绍,2018年12月8日19时,陈某某乘坐麒麟区6路公共汽车回家。当行至阿诗玛天桥时,陈某某发现自己已经错过了要下的车站,当即要求公交司机立刻停车。公交司机和车上其他乘客告知陈某某要到下一个公交站点才能停车,陈某某便冲到驾驶位旁与司机争吵并要求立刻停车,公交司机未应允。

当公交车行至滇东商城公交车站停车时,司机告知陈某某可以下车,陈某某却因为气愤不愿下车,公交司机遂再次启动车辆继续开往下一站。陈某某不顾车辆正在行驶,冲上前拉拽司机手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向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差点撞上路边护栏。公交司机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车上乘客合力将陈某某制服,随后司机报警。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