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图为宣判现场。图片来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2019年3月26日,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图为宣判现场。图片来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2019年3月26日,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图为宣判现场。图片来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