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谭业刚利用担任中共泰安市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17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3.2万元。
2004年、2015年,被告人谭业刚分别利用担任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中共泰安市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75.852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谭业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谭业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业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谭业刚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谭业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