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浈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审批、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1106万元。被告人吴浈在2009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以及2017年至2018年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浈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吴浈受贿122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部分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其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