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世明严重背离初心使命,毫无底线原则,利欲熏心,贪得无厌,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干部录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并送给其他领导干部礼金;违规向企业举借债务,出借财政资金,违规融资帮助企业偿还债务;毫无纪法意识,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非法收受财物,对任职地区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依据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世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