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锋利欲熏心、丧失底线,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乐于投机,在涉黑人员所控企业放贷,投资电影获利,违规收受礼金;不认真履职,规避招投标程序收购影院;违反生活纪律;搞权钱交易,在影视投资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财物。
李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锋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锋简历
李锋,男,蒙古族,1959年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兴安盟科右前旗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8月参加工作。
1979年8月至1984年7月,兴安盟师范学校教员、代理团委副书记;
1984年8月至1986年7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习;
1986年8月至1988年4月,兴安盟直属机关团委书记;
1988年5月至1990年10月,兴安盟商业学校校长;
1990年10月至1994年4月,兴安盟团委副书记;
1994年5月至1998年11月,兴安盟团委书记;
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兴安盟科右中旗旗委副书记;
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兴安盟扎赉特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3年4月至2003年12月,兴安盟阿尔山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兴安盟阿尔山市委书记;
2004年10月至2007年1月,兴安盟委统战部部长;
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兴安盟委委员、统战部部长;
2010年9月至2014年4月,兴安盟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年10月,退休。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