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光柱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妄图欺瞒组织,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工录用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光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光柱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四川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