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建洪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缺失、理想信念动摇,与不法商人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部分违纪违法证据,企图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麻木不仁,顶风违纪,多次收受礼品、礼金;组织意识淡漠,瞒报家庭财产情况;毫无党性原则,擅权妄为,纵容默许子女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包庇纵容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精神空虚、意志颓丧、思想堕落,严重败坏党员形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刑事申诉、办理土地挂牌手续、承揽工程项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案件办理工作,干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杨建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建洪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杨建洪简历
杨建洪,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云南昌宁人,大学文化,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3月至1987年5月在保山地区昌宁县农机厂达丙农机站、战备人防地震办、县委办、城关公社、漭水区、县委组织部工作;
1987年5月至1992年5月任保山地区昌宁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2年5月至1997年9月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县长;
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任昌宁县委书记;
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任保山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1年7月至2006年2月任保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6年2月至2016年4月任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正厅级);
2018年6月退休。
(云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