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永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使用下级单位车辆、接受旅游安排;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司法活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永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恒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永恒简历
王永恒,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哲学学士。
1976.08-1978.10 大洼县大洼镇下乡知青
1978.10-1982.07 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学习
1982.07-1984.10 共青团盘山县委干事,宣传部副部长
1984.10-1985.08 盘锦市委组织部干事,组织处巡视员
1985.08-1986.01 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员
1986.01-1987.04 盘锦市委组织部副科级调研员
1987.04-1990.11 共青团盘锦市委副书记
1990.11-1995.08 盘锦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5.08-2000.02 盘锦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劳动教养院党委书记、院长
2000.02-2003.06 盘锦市委副秘书长
2003.06-2005.09 盘锦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09-2008.12 盘锦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2008.12-2009.01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09.01-2009.07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9.07-2010.01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0.01-2016.08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6.08-2017.01 营口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2017.01-2018.01 营口市政协副主席
2018.01-2020.05 营口市副市级干部
2020.05- 退休
(辽宁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