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胡杰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杰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淡薄,医德医风不正,放弃自身修养,道德底线失守,无视国家法律,大搞权钱交易,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胡杰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胡杰简历
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甘肃平凉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
1988.07-1994.09 固原地区医院医生
1994.09-2000.09 固原地区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
2000.09-2002.12 固原地区医院外四科副主任
2002.12-2003.04 固原市医院外四科副主任
2003.04-2007.04 固原市医院副院长
2007.04-2014.12 固原市医院院长
2014.12-2015.02 固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固原市人民医院院长
2015.02 固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