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赵增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占有使用公款;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将本人、配偶应当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放任配偶为亲属案件说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
赵增国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行为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河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河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增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增国简历
赵增国,男,汉族,1964年10月生,石家庄市无极县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6.07-1987.0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
1987.07-1989.0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9.02-1993.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组科员
1993.04-1996.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6.10-2000.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正科级助理审判员
2000.04-2003.0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秘书(副处级)
2003.06-2004.0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2004.05-2008.0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08.02-2008.03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
2008.03-2016.10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6.10-2016.12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2016.12-2019.0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2019.05-2019.0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19.08-2021.0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
(河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