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大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治家不严、家风不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大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大能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大能简历
刘大能,男,汉族,1963年11月生,贵州湄潭人,贵州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刘大能长期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被立案审查调查时,刘大能任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贵州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