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何康林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隐瞒不报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何康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何康林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中共甘孜州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何康林简历
何康林,男,藏族,1963年6月生,四川康定人,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8月至1984年3月,在康定县麦崩小学任教;
1984年3月至1990年11月,在康定县委党校任教;
1990年11月至1991年11月,在康定县委办公室工作;
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任康定县委办公室正乡级秘书;
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任康定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干事;
1993年4月至1997年3月,任康定县旅游局局长;
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任甘孜州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
1998年6月至2000年12月,任甘孜州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
2000年12月至2003年10月,任甘孜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5年2月,任甘孜州委州政府接待办主任;
2005年2月至2008年8月,任甘孜州委副秘书长,州委州政府接待办主任;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任乡城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乡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任乡城县委书记;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任甘孜县委书记;
2016年4月,任甘孜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四川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