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晓黎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丢弃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旅游安排;无视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多处房产;经济上贪婪,借逢年过节之机,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利令智昏,不顾公职人员身份,长期违规兼职取酬,并充当“工程掮客”,谋取钱款;公权私用,靠企吃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视工程项目为待贾商品,论价出售,个人确定中标企业,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严重破坏甘肃电投系统政治生态。
刘晓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晓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晓黎简历
刘晓黎,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甘肃镇原人,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
1974.05-1975.09 甘肃省镇原县插队
1975.09-1978.01 甘肃省水电勘测设计院工作
1978.01-1983.10 陕西机械学院水电工程建筑专业学习
1983.10-1988.06 八盘峡水电厂水工分厂副主任、主任
1988.06-1991.03 甘肃省电力局水工维护检修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
1991.03-1996.11 甘肃大峡水电总厂党委委员、副厂长
1996.11-1998.06 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998.06-2002.09 甘肃河西水电开发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2002.09-2003.02 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3.02-2003.05 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甘肃省洮河九甸峡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
2003.05-2005.10 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5.10-2013.12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3.12-2018.04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8.04 退休
(甘肃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