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新华社南昌5月13日电(记者赖星)江西省纪委监委13日通报,日前,经江西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