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