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春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信仰宗教;罔顾中央三令五申,收受私营企业主礼品礼金;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委托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李春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春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春明简历
李春明,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河南安阳人,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大专学历。
1979年7月至1990年10月,西藏自治区加查县财政局会计;
1990年10月至1992年1月,西藏自治区加查县财政局副局长;
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农财处副主任科员;
1993年6月至2000年9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农财处主任科员;
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
2005年1月至2015年1月,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会计师;
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17年9月退休。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