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宏简历
王宏,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一级高级法官。
1989.07--1991.03 辽宁省检察院书记员
1991.03--1995.02 辽宁省检察院科员
1995.02--1998.02 辽宁省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1998.02--2002.02 辽宁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2002.02--2003.06 辽宁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
2003.06--2006.10 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指导处副处长
2006.10--2007.09 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综合指导处处长
2007.09--2012.03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处级)
2012.03--2012.11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处级)
2012.11--2013.01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
2013.01--2018.09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7.06转换为二级高级法官)
2018.09--2019.0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厅级)
2019.08--2022.0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厅级),一级高级法官
2022.03 免职
(辽宁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