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周元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宴请;贪图享乐,利用职权象征性地支付报酬长期接受他人提供的车辆接送服务;利欲熏心,插手项目,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元明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元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