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向红琼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毫无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牟取巨额利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审批出借财政专户资金;利令智昏,纪法底线失守,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向红琼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其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向红琼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贵州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