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张功敏利用担任张家界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工程项目招标、违规获取承包经营权、土地收储补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和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5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张功敏利用担任张家界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授意他人先后3次采取虚列机关食堂维修和培训中心房屋维修支出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5.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功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张功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