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进行其他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