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动车上路,不能再任性了。从今年5月1日起,开电动车接听电话、玩手机,将被处以20元罚款;不戴头盔开电动车,最高将被处以50元;不上牌就上路,要被处以50元罚款。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了解到,《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从5月1日起施行,将对郑州市400余万辆机动车进行必要的约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处罚1】开电动车看手机、打电话 违者将被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车开到机动车道上,开电动车时候看手机,这些行为将“吃”到罚单。
电动车驾驶人也是交通参与者在之一,也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行驶。《办法》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开机动车看手机,危险;开电动车和看手机,同样危险。为此,《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处罚2】不戴头盔开电动车 最高将被罚50元
电动车不是你想骑,想骑就能骑。《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根据《规定》,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3】无牌电动车禁止上路 违者处以50元罚款
不悬挂号牌上路,电动车驾驶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驾驶人将被处以五十元罚款。
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处罚4】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机动车的单位 最高将被处以2万元罚款
改变电动车结构,以增加承载能力,或者提高速度,都将不被允许。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根据相关条文,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上牌】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 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办法》施行前所购买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该怎么办呢?对此,《办法》规定,电动车所用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临时通行防盗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并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材料;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并及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定】无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交叉路口 转弯汽车让直行非机动车先行
根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施划非机动车道,并科学合理设置标识标牌等;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调整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并完善交通信号等。规划非机动车道,建设非机动车通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办法》规定,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处;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盲道;)机动车车道内。
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也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