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为2月21日下午,赵宇到晋安区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新京报记者 黄启鹏 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转发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刺伤传销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再到“盛春平反刺传销人员案”,这些案件的处理,不仅激活了本就是阻却违法的正当防卫制度,而且越来越符合天理人情,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通过下发指导性案例,引导司法机关打破固有的传统思维模式,使理论上过于苛求防卫者的防卫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在今年的两会上,两高的报告也对正当防卫做了专门阐述,肯定了“正当防卫”案件判决的积极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通过媒体网络传播的这些“反杀”“反刺”案毕竟是防卫案件中的极少数,在其他大多数普通的防卫案件中,同样不可忽视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以鼓励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进行自救和防卫,填补公权力保护的缝隙。
多年来,从司法适用的实际来看,正当防卫制度一直未获得其应有的地位,背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很难将理想的制度设计与复杂多样的现实相统一,易从案件的表面结果推理出判决结论。以致于对正当防卫的实施者过于苛刻,尤其是在实行防卫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极易做出不利于防卫者的判决。
事实上,每一次裁判必然面临两种价值之间的选择。具体到个案中,就是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放在同一层面上进行比较,两种权益之间的衡量究竟孰轻孰重。
以本案为例,盛春平被骗至传销窝点后,多名传销人员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还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当传销人员持续逼近时,其被迫用水果刀挥刺,划伤传销人员成某某(致其心脏破裂),盛春平才趁乱逃离现场。
针对以上事实,杭州市检察机关认为,盛春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在面临严重的人身威胁,且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时,防卫人为获得自由能不能反刺对方?对此,处理本案的检察机关没有机械地从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而是从现场防卫者所处的受害环境以及危险的紧迫性出发,站在了防卫者的一方,从而实现了“正义不向不法低头”。
杭州的这起正当防卫案无疑也是此前一系列正当防卫案的延续,它再次证明,正当防卫的理念正在逐步从以往机械地苛守规则,向着符合常情常理的正义的防卫观转变。必须明确的是,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善良正义的,其底限则是不可保护不法侵害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