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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卖口罩”骗得200多万元,获刑12年
2020-03-04 22:45:23

 3月3日下午,广东揭阳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普宁市看守所开庭审理3宗防疫期间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年十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诈骗所得钱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洪从1月25日至2月6日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口罩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虚假信息、图片,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先后多次诈骗方某和、庄某林、杜某龙等被害人钱款共242.943万元。

期间,张某洪在其家属劝说后主动归还赃款36.515万元,后来在被害人的催讨下归还赃款23.64万元,共归还赃款60.155万元,其余赃款182.788万元均被用于网络赌博投注活动。

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某仔于1月26日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被害人张某杰加其为微信好友后,其以有大量口罩出售、可以预定等借口诱骗张某杰下单,并在张某杰催单时,先发部分现有口罩以继续骗取张某杰的信任,诱骗张某杰代其朋友再次下单,后又以原订购口罩厂家已发货、准备装车等借口诱骗张某杰再次下单,先后3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杰18.7万元。

被告人李某鑫于1月28日起,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灿老板”(网民)、陈某、李某锋和李某芬,以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手段累计骗取被害人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仔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多次实施诈骗,应予从重处罚。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李某仔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李某鑫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普宁市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对涉疫情犯罪案件启动快审机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上述3宗涉疫情刑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到集中宣判,全程历时6个工作日。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图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通讯员 李妙芬、林昭仪、蔡东平

校对 | 黄小慧

审核 |周乐瑞

签发 | 李春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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