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中午,李某锋驾驶汽车返乡。13时许,李某锋行驶至万载县高城镇一路段时,工作人员要求对其进行体温检测。李某锋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大声辱骂并殴打在此处执行防控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和城管队员,之后还强行驾车冲卡。高城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增援后,李某锋仍不配合民警执法。这一冲突共造成两名民警、三名城管队员受伤。

法院认为,李某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拒不配合防控工作,强行冲卡并袭击执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造成五人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锋袭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宣判后,李某锋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