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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企业资产状况
2020-03-21 08:34:51

 聚焦复工复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20日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结合典型案例,就检察助力复工复产答记者问。

记者:此次典型案例中既有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的案件,也有为保障复工复产对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慎重把握入罪关的案件,这向社会传递了怎样的法治信号?

答: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案件时,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这样一种信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

比如,有的企业家从被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较长时间处在被刑事追诉的状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应当及时作不起诉决定,让他们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还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本身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一旦被长期羁押,企业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且无法挽回,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出来尽快复工复产,多为社会做贡献。

需要说明的是,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就没了,最终还是要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该担责的还是要担责,但在这之前,他们仍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还要结合办案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及时追赃挽损,也可以适当延伸职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记者: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如何做到精准打击、有效监督?

答: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案件时,主要体现的是从严、从快和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以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违法阻路阻工、敲诈勒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强迫交易;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如此次发布的山东青岛桑某某涉嫌诈骗案。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

如果涉案企业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案件查处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

如此次发布的四川峨眉山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企业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内包装袋,但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规定。检察机关介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最终能够被审查确定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与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引导取证意见、积极认真、客观且实事求是地调取证据有直接关系,可以说是通过公、检二机关的共同负责的工作,查明了真相并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

记者:在办理涉嫌犯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怎样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复工复产?

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复工复产企业更是如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把握依法办案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此次发布的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记者:前五批典型案例都是刑事案件,这次发布有一起民事监督案件,基于什么考虑?对复工复产有什么意义?

答: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深入,统筹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相关案件也不仅仅涉及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案件。

就这次发布的案例来说,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复工复产问题一直高度关注,充分认识到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如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及时解除对该企业超出保全标的额账户的冻结并妥善处理相关信访事宜。接到检察建议后,承办法官立即协调银行,对超出保全标的额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帮助A建工公司迅速复工复产,为疫情中的民营企业“雪中送炭”,传递司法温情和善意,实现多赢共赢。

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对支持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是全方位的,不仅限于刑事领域。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关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案件,依法及时有效为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无死角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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