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凌晨,孙先生在鲁山县东关转盘附近的某餐馆喝了酒后,找来代驾刘某,刘某驾驶孙先生的汽车前往目的地。在行驶至鲁山县中医院西约200米处,孙先生发现刘某身上有酒气,怀疑刘某也喝了酒,于是拨打了110报了警,河南省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在到达现场后对刘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经鉴定,刘某酒精浓度为165mg/100ml,属于醉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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